勞動者離職之前,需要用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那么口頭通知,是不是不能夠離職?這是因為勞動者在離職時有法定的通知義務,時間和形式在法律條文中都已給出具體規(guī)定。下面一起來看看。
案例:書面離職環(huán)節(jié)別忽視,口頭通知不能作數(shù)
案情回顧:白某是一名銷售人員,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到去年1月29日,此后再未到崗。7月,白某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問題對簿公堂。公司認為,春節(jié)后白某未到崗,單位為此向其郵送了《返崗通知書》,而白某仍未到崗。因此,單位以白某曠工、違反公司制度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白某對此說法不予認同,他表示,自己在1月29日已口頭告知公司,因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故要求解除雙方間勞動關系。但白某最終未能就“口頭通知”提交出證據。
案件解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而不能簡單地一走了之。勞動者在離職時有法定的通知義務,時間和形式在法律條文中都已給出具體規(guī)定,勞動者不能圖一時之快而忽略自己應履行的義務,最終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