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確認勞動關系超過了申請期,能否認定工傷?事故傷害發(fā)生后,可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后因勞動關系產生糾紛的,申請中止工傷認定,待爭議終結后再恢復工傷認定。下文為您一一介紹。
丁某是日照某木材加工廠職工。2014年4月26日上午,他在工作時不慎被一條突然彈出的木條砸傷,造成多發(fā)性肋骨骨折。去年6月20日,丁某向嵐山區(qū)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以丁某的申請已超過法定的1年的申請期限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隨后,丁某提交書面申請稱,自己遭受傷害后,因木材加工廠否認與他存在勞動關系,他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仲裁委裁決后,木材加工廠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因確認勞動關系爭議,他提起工傷認定申請才超過了1年的時限。為證明自己的說法,丁某還向人社部門提交了有關與木材加工廠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的仲裁裁決書、民事判決書等材料。
人社部門審核后,認定丁某為工傷。木材加工廠不服,以丁某的工傷認定申請超過了1年的時限,不應認定為工傷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丁某首次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超出法定期限,且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存在不應計入申請期限的事宜,人社部門據此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無不當。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近親屬自身原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屬于用人單位原因;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丁某因與木材加工廠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提請了勞動仲裁、民事訴訟,該期限不應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扣除上述時間后,丁某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未超過1年,故人社部門作出受理決定,并依法認定工傷,符合法律規(guī)定。最終,法院作出了維持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的判決。
法官建議職工,事故傷害發(fā)生后,可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因勞動關系等問題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的,可先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中止工傷認定,待爭議終結后再恢復工傷認定,可有效避免工傷認定超期問題的發(fā)生。 |